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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使用的土地,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可通过依法有偿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条件,也可以折股投资。
2、土地优惠标准:
(1)凡在我县投资兴建工业设施和兴办第三产业用地均按土地评估价格优惠40%;
(2)成片开发荒漠,用于农、林、牧、付、渔业生产的,按土地评估价格优惠55-60%;
(3)利用荒山荒地,兴建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产品出口型、高新技术型企业或用于旅游、商业、工业的,按土地评估价格优惠50%;
(4)在上述优惠基础上,受让人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一次性付清出让金的再优惠5%。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允许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低于50%,1年内不低于70%的当年不计息。
3、县内三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其中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缴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长10年按应纳税额减征15%的企业所得税。县外的国内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4、外商投资企业******按下列情况给予优惠: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头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退回该企业所缴纳******地方留成部分的40%;新办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头两年由周级财政部门退回该企业所缴纳******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三年退回30%。
5、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减免60%的市政建设经营配套费,一般企业减免50%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年,举办开发性农业、牧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8年。
6、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可向本县银行申请贷款或向境外借款,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可采取发行债券的形式直接融资。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需资金金融机构应予优先支持,并允许在本县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帐户和外汇收入存款帐户,方便正常业务支付。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设备、进出口贷物运输等各项保险业务,由县内保险公司承办,提供优质服务。
7、外商投资企业用水增容费按规定价每立方米一次性优惠50%,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优惠60%。
8、鼓励收购、兼并、租赁本县企业。外商收购我县拍卖的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允许分期分批付给拍卖金。首期付款不低于50%,1年内不低于70%的允许不计息。对超过1年的付款部分,按2.5%计收月息。最长不超过三年付清。一次性付清拍卖费的可优惠5——10%。安置拍卖企业职工可减扣部分拍卖金作为职工的安置费。外商兼并、租赁我方企业与国内法人同等看待。
9、为投资者优惠办理城市户口和原有城市户口的落户手续,其子女入学视同县内学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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